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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估價署提供買賣/租賃資料

完成物業買賣或租賃交易後向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提供資料的指引


買賣

完成買賣交易後,新業主 (或已獲授權之代理人/代表) 應透過以下其中一個途徑,通知估價署更改繳納人的資料(姓名及通訊地址):

  1. 網上更改繳納人資料;或
  2. 提交表格或回條;或
  3. 信件或電子郵件。

租賃

完成租賃交易 (包括新租出或重訂協議) 後,業主/租客 (或其代理人/代表) 應通知估價署更改繳納人的資料 (姓名及通訊地址),以及提供交易的租金詳情。

1. 住宅租賃

  1. 規管租賃,業主須在有關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 60 日內按《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條例”)第IVA部向估價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 AR2);或
  2. 就非規管租賃的住宅租賃,業主須按條例第IV部向估價署提交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 CR109);或
  3. 如繳納人資料(姓名及通訊地址)有任何變動,業主或租客應通知估價署

2. 非住宅租賃

業主或租客:

  1. 向估價署提供租金資料
  2. 如繳納人資料(姓名及通訊地址)有變,應通知估價署

有何好處?

  • 確保新繳納人可以按時收到「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
  • 提供最新租金資料,以便估價署評估差餉。
  • 及時遞交表格 CR109,批署無須繳交費用。估價署批署表格後,根據條例第 IV 部,業主有權採取法律行動,追收租金。
  • 規管租賃的業主須在有關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或根據條例第 IVA 部在有關租賃的租期視為開始後的 60 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署長”)提交填妥的表格 AR2;除非署長已在通知書上批署,否則規管租賃的業主不得採取法律行動,追收有關租賃下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