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估價署提供租賃資料
1. 住宅租賃
(i)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條例”)第 IVA 部提交租賃通知書 (表格 AR2) (適用於規管租賃)
規管租賃的業主須在有關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或根據條例第IVA部在有關租賃的租期視為開始後的 60 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署長”)提交填妥的表格AR2。遲交或沒有向署長提交表格AR2即屬犯罪。此外,除非署長已在通知書上批署,否則規管租賃的業主不得採取法律行動,追收有關租賃下的租金。
提交通知書的方式:
- 網上遞交表格 AR2
-
以專人或郵遞方式 提交估價署
(以圖文傳真方式提交的表格將不會被接納。)
表格 AR2 可循以下途徑獲得
或
(ii) 根據條例第IV部提交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 (表格 CR109) (適用於非規管租賃的其他住宅租賃)
業主應在租賃協議 (包括新訂及重訂協議) 訂立當日起計一個月內,向估價署提交表格 CR109。
提交通知書的方式:
- 網上遞交表格 CR109
-
以專人或郵遞方式 提交估價署
(以圖文傳真方式提交的表格將不會被接納。)
表格 CR109 可循以下途徑獲得
(iii) 更改繳納人資料(姓名及/或通訊地址)
如繳納人資料 (姓名及/或通訊地址) 有任何變動,業主或租客應循以下其中一個途徑通知:
-
網上更改繳納人資料
請使用估價署網站電子化服務下的「更改繳納人資料」,簡單快捷。在網上更改繳納人資料前,請準備好印於「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左上角的15位帳目編號。 -
提交表格或回條
請填妥下列的表格或回條,並以下列方式電郵(billing@rvd.gov.hk)、郵寄、由專人送交(地址:九龍長沙灣道303 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5樓)或傳真(2152 0113)向估價署提交:
表格 RVD1006 (更改繳納人資料通知書),可循以下途徑獲得:
或
更改繳納人資料回條 (印於「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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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熱線(只限更改通訊地址)
如只需更改通訊地址,你可致電估價署熱線2152 0111(由「1823」接聽)。
注意事項:
(i) 表格 AR2:
- 規管租賃的業主須在有關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 60 日內,或根據條例第 IVA 部在有關租賃的租期視為開始後的60日內,向署長提交填妥的表格 AR2。如業主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遵從或忽略遵從此項規定,該業主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港幣 10,000元),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港幣 200 元。
- 除非署長已在通知書上批署,否則規管租賃的業主不得採取法律行動,追收有關租賃下的租金。
罪行及罰則
(ii) 表格 CR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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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批署
填妥的表格CR109在新訂/重訂租賃協議訂立日期起計一個月內向署長提交,則無須繳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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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交表格的費用
如表格CR109未能在上述的一個月限期內向署長提交,則須繳交批署費用 3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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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回表格CR109的後果
根據條例的規定,除非估價署署長已在表格CR109上批署,否則業主無權採取法律行動,以追收有關租賃協議下的租金。
2. 非住宅租賃
業主或租客或其代表/代理人,包括已獲授權的物業代理,在簽訂新租約(包括新訂及重訂協議)後,應透過以下其中一個途徑:
(i) 向估價署提交租金資料
業主或租客應透過以下其中一個途徑,向估價署提供租金詳情:
- 網上遞交電子表格 R1A (物業詳情申報表)
註:
在網上遞交電子表格R1A,須要輸入估價編號或 R1A 號碼。估價編號印於「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的上半部分,在物業單位地址或名稱的下方。如你最近收到表格R1A(請參閱以下第 2(i)(c) 段),表格的左上角印有 R1A 號碼。 將租約副本提交估價署
租約副本可以郵遞方式、圖文傳真或專人提交估價署。提交資料時,請提供(i)物業的估價編號;(ii) 聯絡人姓名;以及 (iii) 聯絡電話號碼。
交回表格 R1A
如你已收到估價署寄來的表格 R1A,你可選擇將填妥的表格以郵遞方式或專人交回估價署,或是按以上第 2(i)(b) 段的指示,於網上提交租金詳情。
(ii) 更改繳納人資料
如繳納人資料有任何變動,業主/租客應循以下其中一個途徑通知估價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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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更改繳納人資料
請使用估價署網站電子化服務下的「更改繳納人資料」,簡單快捷。在網上更改繳納人資料前,請準備好印於「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左上角的15位帳目編號。 -
提交表格或回條
請填妥下列的表格或回條,並以電郵(billing@rvd.gov.hk)、郵寄、由專人送交(地址:九龍長沙灣道303 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5 樓)或傳真(2152 0113)向估價署提交:
表格 RVD1006 (更改繳納人資料通知書),可循以下途徑獲得:
或
更改繳納人資料回條(印於「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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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熱線(只限更改通訊地址)
如只需更改通訊地址,你可致電估價署熱線2152 0111(由「1823」接聽)。
注意事項:
如果你是以代理人或代表的身分辦理此事,必須先獲得授權方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