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事宜及表格
如物業須同時繳納差餉及地租,本署一般會於每季季初向繳納人發出一張徵收通知書,列出應繳的差餉及地租。
繳款責任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均有責任繳納差餉,實際情況須視乎雙方所訂租約的條款而定。如租約無訂明由業主繳納差餉,則須由使用人繳納。
至於地租,則應由業主繳付。然而,當局可向物業業主或差餉繳納人徵收地租。如繳納地租的人士並非物業業主,他可向業主索回已繳的地租,或從付給業主的任何款項中扣除有關款額,除非雙方已另外訂立有別於上述安排的協議則作別論。
何時繳交款項
差餉及地租是分四季預繳的。繳納人通常會於季初收到「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徵收通知書),並須在徵收通知書所列明的「最後繳款日期」或之前清繳有關款額。「最後繳款日期」通常是每季的第一個月,即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的最後一天(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過期繳款附加費及追討工作
最後繳款日期過後,繳納人會即時被加徵 5% 附加費。如在原先的最後繳款日期之後六個月仍未清繳包括5%附加費在內的欠款,繳納人會再被加徵 10% 附加費。如應繳款項仍未清繳,政府可採取法律行動追收欠款。
你如欠繳地租〈包括在你未成為業主前所欠的款項〉,政府有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 126 章〉的規定,收回有關物業。你須付出額外費用,才能取回失去的業權。
向估價署提供買賣資料
完成買賣交易後,新業主(或已獲授權之代理人/代表)應透過以下其中一個途徑,通知差餉物業估價署更改繳納人的資料(姓名及通訊地址):
- 提交表格或回條;或
- 信件或電子郵件;或
- 網上更改繳納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