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差餉
1. 甚麼是豁免差餉?
現時豁免差餉的條文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豁免評估差餉,此類物業單位將不會載於差餉估價冊內;而另一類是豁免繳納差餉,此類物業單位雖然載於差餉估價冊內,但政府可透過行政手段豁免其繳納差餉。
2. 哪些物業類別可獲豁免評估差餉?
豁免物業單位評估差餉的法定條文載於《差餉條例》(第116章)第36(1)條。獲豁免評估差餉的物業類別簡介如下:
一、農地及相關建築物;
二、用作與農地或農務作業相關用途的新界住宅建築物;
三、位於新界指定地區內並符合訂明的面積、高度及類別等規定的鄉村式屋宇;
四、為供公眾作宗教崇拜用途而建成,並完全或主要作該用途的物業單位;
五、若干新界重建村落物業單位;及
六、其評估應課差餉租值不超過訂明款額的物業。訂明的款額會在每年全面 重估應課差餉租值 後檢討。
3. 哪些物業類別可獲豁免繳納差餉?
豁免繳納差餉的規定,載於根據《差餉條例》第36(2)及第36(3)條而制定的《差餉(雜項豁免)令》。
第36(2)條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權力,可頒令任何類別的物業單位或地區豁免繳納差餉。例如,完全或主要供公眾作宗教崇拜用途的所有物業單位或其部分,但不包括根據第36(1)條獲豁免評估差餉者。此條文豁免並非特定為此用途而興建的物業。
第36(3)條授權行政長官就任何物業單位或其部分,豁免該物業或其部分的全數或部分差餉。此豁免條文只限於某些物業單位而非某一類別物業單位。例如,位於指定鄉村區以外的鄉村式屋宇,如符合資格可獲豁免繳納差餉,惟這些鄉村式屋宇必須由原居村民或其直系親屬佔用,或屬空置但留待原居村民或其直系親屬佔用作居所用途,並且符合訂明的面積、高度和類別等規定。基於這些理由申請豁免須由有關原居村民向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提出,該署署長負責批核原居村民佔用的鄉村式屋宇豁免繳納差餉的申請。
4. 哪些類別的農地及相關建築物可獲豁免評估差餉?
該條例的農地指“用作耕地、魚塘、菜園、苗圃、果園或禽畜飼養場的土地”。就實際用途而言,此定義亦包括所有一般農業用途的土地,例如養蠔場及用作種植花卉和樹苗的土地。不過,假如土地是主要用作出售而並非種植農產品,有關物業單位便不會獲豁免。
與農地相關建築物包括任何在農地上或鄰近農地完全或主要用作與農地相關用途的構築物,但住宅則除外。假如住宅的使用與農地有關,及用作在該幅農地上經營農務作業的人的住宅,則有關住宅可獲得豁免。
5. 甚麼類型的新界鄉村式屋宇可獲豁免評估差餉?
根據第36(1)(c)條,鄉村式屋宇只要符合該條文內指明的面積、高度及類別等規定,並位於行政長官指定的地區範圍內,便可獲豁免評估差餉。這些地區稱為指定鄉村區。
6. 釐定供公眾作宗教崇拜用途的物業可獲豁免差餉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第36(1)(d)條規定,為供公眾作宗教崇拜用途而建成,並完全或主要作該用途的物業單位可獲豁免差餉。該豁免規定有關物業除了是興建和供宗教崇拜使用外,亦必須開放予公眾用作該用途。專為供公眾作宗教崇拜用途而興建的教堂及廟宇,如符合上述豁免規定,就無需評估差餉。
根據《1981年差餉(雜項豁免)令》,供公眾作宗教崇拜用途的改裝物業可獲豁免繳交差餉。根據相同的豁免原則,該物業亦必須開放予公眾作宗教崇拜用途。假如物業只是偶然用作宗教崇拜,則不會獲得豁免。
7. 甚麼是新界重建村落物業單位?
新界重建村落物業單位是政府因收地而向土地原擁有人提供作為交換的重建村落內的物業單位。政府在新界收地通常是因為要興建水塘、發展新市鎮或進行其他發展項目,故須進行鄉村遷移計劃。重建村落物業單位可由政府興建或由政府資助私人參建。該等重建村落物業單位不論佔用及擁有狀況,均可獲豁免評估差餉。
8. 我在新界重建村落內的重建村落物業單位將會重新發展。重新發展後的物業單位是否仍可獲豁免評估差餉?
不會。重新發展後的物業單位不會再獲豁免評估差餉。
9. 甚麼是最低應課差餉租值?
任何物業單位倘其應課差餉租值不超過立法會決議案所訂明的款額,即獲豁免評估差餉。訂明的款額會在每年全面 重估應課差餉租值 時檢討。本財政年度的訂明款額維持在3,000元的水平。這項豁免的主要目的是為省卻行政費用,而向這些物業單位徵收差餉或未可收回評估及徵收的成本。
10. 我應怎樣申請豁免差餉?
如果你認為你的物業可獲豁免差餉,請來信本署,註明物業的估價編號及地址。並請提供申請豁免差餉的原因及聯絡方法。如有需要,本署會要求你提供支持該申請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