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門牌號數
1. 何時可為新建樓宇申請門牌號數?
發展商/認可人士可於取得施工同意書後向本署提出書面申請。為方便市民可儘早識別新建樓宇所在,本署可為新建樓宇編配臨時門牌號數(有關編配樓宇門牌號數原則請參閱 執行守則)。
本署在收到落成文件後,會為樓宇編配正式門牌號數。
2. 我想為鄉郊的樓宇申請門牌號數。我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你可下載申請表格(表格BN2),然後將填妥表格連同有闗文件寄回本署。
3. 標示門牌號數的式樣有沒有規格?
為確保門牌號數清楚易見,本署有以下建議:
- 門牌應安裝在樓宇入口處的上方或兩旁,而且不應被遮蔽。
- 門牌上每個號數的高度和闊度,應分別最少有50毫米和40毫米。
- 門牌號數或門牌本身的顏色,應與背景成明顯的對比。
- 損壞和號數不齊全的門牌,應盡早修理和更換。
4. 如我發現有物業沒有標示門牌號數,我可怎樣通知貴署?
如發現任何店鋪或樓宇沒有標示門牌號數,請通知本署跟進。你可:
- 於本署網站下載「沒有標示門牌號數資料提供表」(表格BN1);
- 到本署設於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5樓的詢問處或民政事務總署在各區的民政諮詢中心索取「樓宇門牌號數單張」 (pdf file)(內附該資料提供表),將填妥的資料提供表以傳真、電郵或郵寄方式送交本署;或
- 選擇使用本署網頁內提供的「 遞交表格電子化 」服務,提交電子資料提供表(表格e-BN1)。
5. 誰有責任標示門牌號數?
物業業主是有責任標示由本署編配的門牌號數。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32(2)條,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獲授權向建築物的擁有人發出命令,規定在該建築物標示獲編配的門牌號數。
6. 不標示門牌號數有甚麼刑罰?
任何人士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2(2)條所發出的標示命令,即屬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1C)條,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2,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