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寫物業詳情申報表(表格R1A)常遇見的問題
下列資料旨在解答市民在填寫申報表R1A時常遇到的一般問題。如仍有疑問,請撥申報表上所載的查詢電話號碼與本署聯絡。
1. 申報表是寄給我的,我以前是有關物業的業主,但現在已售出該物業,我應該怎樣做?
請在申報表「更改收表人及/或繳納人資料」欄內合適的方格中加上「✓」號,並提供新業主的姓名、地址和日間電話(如知悉),然後立即將申報表交回差餉物業估價署。如有其他資料希望同時提交,例如物業售出的日期,請另附紙張列明。
你亦可登入本署網頁(www.rvd.gov.hk),使用電子表格e-R1A申報有關資料。
2. 申報表是寄給我的,我以前是有關物業的租客,但現在已經不是,我應該怎樣做?
請在申報表「更改收表人及/或繳納人資料」欄內合適的方格中加上「✓」號,並提供業主的姓名、地址和日間電話(如知悉),然後立即將申報表交回差餉物業估價署。如有其他資料希望同時提交,請另附紙張列明。
你亦可登入本署網頁(www.rvd.gov.hk),使用電子表格e-R1A申報有關資料。
3. 申報表寄到我的物業,但收件人是前業主/租客,我應該怎樣做?
請填寫申報表。為安排日後將物業詳情申報表及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寄給你,請在申報表「更改收表人及/或繳納人資料」欄內第2及第3項的方格中加上「✓」號,並提供你的姓名、地址和日間電話。
你亦可登入本署網頁(www.rvd.gov.hk),使用電子表格e-R1A申報有關資料,並可同時更改物業詳情申報表收表人及差餉及/或地租繳納人的資料。
4. 我是差餉繳納人。在申報表上,我的姓名印錯了或我的通訊地址等資料已經更改,我應該怎樣做?
請填寫申報表。同時,請在申報表「更改收表人及/或繳納人資料」欄內合適的方格中加上「✓」號,並提供繳納人正確的姓名及/或通訊地址。
你亦可登入本署網頁(www.rvd.gov.hk),使用電子表格e-R1A申報有關資料,並可同時更改物業詳情申報表收表人及差餉及/或地租繳納人的資料。
5. 申報表所指物業的地址或名稱不正確,我應該怎樣做?
如收件人的姓名正確,請填寫申報表,並將物業地址或名稱更正。同時,請附函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指出須改正的地方。
(此類個案暫未能以電子表格形式遞交有關申報表。)
6. 申報表上的物業地址/門牌/大廈名稱/樓層跟我慣用的不同,我應該怎樣做?
請填寫申報表。你如有意見,請附函寫上你的意見,然後交回本署。本署會參考你所提供的意見以訂定有關物業的地址及名稱。
7. 申報表上列印的物業地址與樓契上記錄的地址不同,我是否需要提供樓契上的地址給你們?
請填寫申報表。你如有意見,請附函寫上你的意見,然後交回本署。本署會參考你所提供的意見以訂定有關物業單位的地址及名稱。
樓契上記錄的地址,無論是否與申報表上列印的地址相同,並不會用作差餉及地租評估或徵收用途。
8. 為甚麼我的物業沒有編配門牌號碼?
本署負責編配全港物業的門牌號碼。若你的物業仍沒有正式的門牌號碼,你可以書面向本署提出申請。
9. 我擁有多個物業,但只收到部分物業的物業詳情申報表。其他物業的申報表是否寄失或稍後會否寄給我?
如果登記繳納人並無收到申報表,便可假定不用填寫該申報表。
如你有其他物業不久前已租出或更改了使用情況,你可使用本署的電子表格e-R1A提交有關資料。
你亦可發電郵至enquiries@rvd.gov.hk或致電21520111向本署索取該等物業的物業詳情申報表以填報有關資料。
10. 我知道差餉物業估價署最近向繳納人派發申報表,但直至現在,我仍未收到我的物業的表格。我應該怎樣做?
請參考問題9的答案。
11. 我的物業已經租出,但一直以來沒有收到申報表。我應該怎樣做?
你可使用本署的電子表格e-R1A提交有關資料。你亦可發電郵至enquiries@rvd.gov.hk或致電21520111向本署索取該等物業的物業詳情申報表以填報有關資料。
12. 有關物業的業主/使用人現時不在香港。我應該怎樣處理收到的表格?
申報表可由代理人替業主/物業使用人填寫。如沒有代理人,而你又想延至有關物業的業主/使用人返抵香港後才填報,便須去信差餉物業估價署,要求將交回申報表的期限押後。這項要求須於申報表的發出日期起計21日內提出,並須說明理由。
你亦可通知業主/使用人,以估價署網頁(www.rvd.gov.hk)上的電子表格e-R1A提交有關資料。
13. 由於我需要時間蒐集表格內所須填報的資料,因此未能在21日內交回表格,我應該怎樣做?
你必須在表格發出日期起計21日內,去信差餉物業估價署,要求延遲交回表格的期限,並說明理由。
14. 有關物業已經拆卸,我應該怎樣做?
請在申報表R1A(D)、(N)、(M)、(P)及(AD)第1欄的空位內填寫「物業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拆卸,並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拆卸工程」。
(此類個案暫未能以電子表格形式遞交有關申報表。)
15. 有關物業由我的親屬使用,但無須交租。我應該怎樣填寫此欄?
請在申報表R1A(D)、(N)、(M)及(P)第1欄「由業主(或業主授權人士)使用」的方格內加上「✓」號。
16. 有關租賃物業在一年中只有部分時間租出,我應該如何填報呢?
如整個物業在一年中只有部分時間租出,請在申報表R1A(D)、(N)、(P)及(M)第1欄「全部租出」/R1A(AD)第7欄「租出」的方格內加上「✓」號。然後,在填報租金的欄內詳列物業租出的時間及每月租金,並列出空置的時間。
(此類個案暫未能以電子表格形式遞交有關申報表。)
17. 我將整個物業同時分租予數位租客,我應該怎樣填寫這表格?
請在申報表R1A(D)、(N)、(P)及(M)第1欄「全部租出」/R1A(AD)第7欄「租出」的方格內加「✓」號,並在表格內填報各租約的詳情。如有需要使用其他紙張填寫,請按申報表的格式列明各欄資料。
假如物業分拆不超過9部分出租,你可使用估價署網頁上的電子表格e-R1A申報有關資料。
18. 我把車位連同物業一併租出,應怎樣填寫?
請在表格第6欄內填寫該物業單位的地址和連同該車位出租的租金,並註明「車位沒有獨立租金」。
若車位連同物業單位屬同一租約,但車位有獨立的租金,請列明該數額。
19. 何謂「物業單位已分拆」?
已分拆的物業單位指物業單位已被分割成多於一個單位。如供填報篇幅不足夠提供已分拆物業單位的資料作填報,如屬R1A(D),可在適當的方格內加上「✓」號,要求本署另寄一份特定申報表。如屬R1A(N)及(M),你可另夾附紙張填報。
20. 何謂「物業單位已與其他物業單位合併使用」?
如兩個原本各自獨立的物業單位已合而為一,即視為已與其他物業單位合併使用。
21. 在租約內議訂的租金調整」是甚麼意思?
這是指在租約未屆滿時由業主與租客預先協定調整的租金,例如:按照租約所訂明的條款加租。如租約訂明租金調整條款,請在申報表R1A(D)、(N)及(M)第14欄內註明有關資料。
22. 我是否須要將租約副本連同申報表遞交?
不須要,但差餉物業估價署日後可能要求你提交租金收據、租約等文件,以核實所填報的資料。
續租權利[R1A(D)第9欄/R1A(M)及(N)第11欄/R1A(P)第8欄]
23. 有關租約為期2年,由20xx年x月x日起生效。我享有在租約期滿時以相同租金續租兩年的權利,我應該怎樣填寫此欄?
應填寫「由20xx年x月x日起為期2年」,但請說明這項續租權利。
24. 情況與上題相似,但如果選擇續租,便要再行議定租金,我應怎樣填寫?
填寫方法與上題相似,但須說明續租租金須再行議定。
25. 「免租期」是甚麼意思?
這是指在某段時間內,租客無須交租而享有使用該物業或進行裝修的權利。這段免租期可能剛在租約生效日期之前,或在租約期內任何時間。
請在「有」的方格內加上「✓」,並列明「免租期」的時間,例如:「由租約生效日期起計4星期」或「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假如物業沒有「免租期」,請在「無」的方格內加上「✓」號。
26. 如發展商或前任業主有提供家庭電器、傢具或其他項目,我是否要列出其數量?
是。如這些設施或項目的價值已包括在租金內,你須列出其數量。
27. 何謂「每月家庭電器/傢具或其他項目的租金」?
這是在租約上訂明每月提供家庭電器/傢具或其他項目而收取的租金。
28. 如租約沒有訂明每月家庭電器/傢具或其他項目的租金,我應怎麼辦?
請留空該欄。
29. 如租客可在給予三個月通知後提前終止有關租約,我應該怎樣填寫此欄?
請在「有」及「租客」的方格內加上「✓」號,並填寫提前終止租約的月數。
30. 我是業主。由於租約是「全包」的,差餉、管理費和地租全部由我負責繳交。我應如何填寫?
請在申報表R1A(D)及(N)第15欄/R1A(M)第16欄/R1A(P)第10欄刪去“部份”和在「業主繳付」的方格內加上「✓」號,並註明每月應繳交的管理費。
31. 我是業主。租約註明租金是包括差餉及管理費,但沒有說明地租由哪一方繳交。現在租客只繳交租金的數額,地租由我繳交。我應如何填報地租部份?
在這個情況下,地租即是由業主繳付。請在申報表R1A(D)及(N)第15欄/R1A(M)第16欄/R1A(P)第10欄地租項刪去“部份”和在「業主繳付」的方格內加上「✓」號。
32. 我是業主。租約是不包括差餉、管理費及地租的,這些費用全部由租客負責,我應如何填報?
請在申報表R1A(D)及(N)第15欄/R1A(M)第16欄/R1A(P)第10欄刪去“部份”和在「租客繳付」的方格內加上「✓」號。
33. 如在租約期內加租/減租,應怎樣填寫?
請填報原本租約的資料,並在租金一欄,列出調整後的租金和生效日期。
如調整後重新簽訂租約,請提供新租約的詳情。
34. 我現正採取行動收回物業,我應在申報表內填寫甚麼資料?
除非你已收回物業,否則仍須填報現時仍然有效的租約詳情。請另附紙張註明現正採取收樓行動。
假如你已收回物業,請按實際情況註明該物業是「空置」或「業主自用」等。
35. 我應該怎樣將申報表交回差餉物業估價署?
你可以將填妥的申報表以面交或郵寄方式交回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5樓差餉物業估價署。
你亦可使用估價署網頁(www.rvd.gov.hk)上的電子表格e-R1A提交有關資料。
36. 如我沒有差餉物業估價署的回郵信封,我應該怎樣將申報表交回差餉物業估價署?
你可以親身交回或使用一般的信封,將填妥的申報表寄回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5樓差餉物業估價署。
你亦可使用估價署網頁(www.rvd.gov.hk)上的電子表格e-R1A免費提交有關資料。
37. 為何交回申報表的回郵信封不是已付郵費?
這是差餉物業估價署多年以來的一貫做法,市民也普遍接受。
你亦可使用估價署網頁(www.rvd.gov.hk)上的電子表格e-R1A免費提交有關資料。
38. 如果寄回的申報表郵資不足,你們會如何處理?
為確保物業詳情申報表能妥善寄到差餉物業估價署,在投寄郵件時請貼上足額郵資。
39. 我只懂得簡體字,但「物業詳情申報表」上的中文地址是用繁體字,我可否要求在將來的「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上使用簡體字?
由2004年4月至6月季度開始,本署已使用繁體字編印物業的中文地址在「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上。本署日後會詳加考慮選用簡體字的可行性。
發出申報表的法定權力
40.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憑什麼法律依據向物業的業主或租客發出申報表?
根據《差餉條例》第5條,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有權向任何物業的業主或租客發出申報表,要求他在指定時間內填報有關該物業的資料。
相關法例亦見於《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31條。
41. 我是否有責任填寫及交回申報表,又如果呈報的資料有所失實,我會否被懲處?
是。你需正確填寫及準時交回申報表,否則有可能會被起訴。任何人士如違反《差餉條例》及《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相關法例(見「答35」),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按有關法例處以罰款。事實上,過往亦有業主因未能在指定時間內填妥及交回申報表而遭檢控及罰款。
請留意申報表首頁下方的注意事項。
42.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憑什麼法律依據檢控拒絕填寫申報表的人士?
根據《差餉條例》第45及46條,任何人士如在申報表作出失實陳述或拒絕填報任何資料,即屬犯罪,可被檢控。
相關法例亦見於《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40及41條。
43. 因沒有呈報申報表有關資料而遭檢控及定罪後的罰款是怎樣的?
根據《差餉條例》第45及46條,任何人士如在該申報表作出失實陳述或拒絕填報任何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最高第3或第4級罰款,即25,000元或10,000元。相關法例亦見於《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40及41條。
各級別的罰款定額訂明於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附表內。
此外,根據《差餉條例》第47條,因觸犯上述兩條或其中一條條例而被檢控的人士,須另加相等於因而少徵收的差餉及/或地租3倍的罰款。相關法例亦見於《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42條。
44. 過往是否有人士因沒有呈報申報表有關資料而遭檢控及定罪?
本署有成功檢控的個案,被檢控定罪人士均被法庭判處罰款。
45. 申報表在甚麼情況下會發出?
為進行差餉物業估價,本署會按時發出申報表格,以蒐集有關物業單位的最新資料。例如在本署準備全面重估應課差餉租值,或本署的記錄顯示,有關物業單位的租約已於最近屆滿,或租金已調整的情況下,即會發出申報表格。
46. 如我的租約是包括多個物業,我應怎樣填寫申報表?
你可以使用其他紙張填寫,列明所有物業的估價編號,及按申報表的格式列明各欄資料。
47. 如我已填報CR109-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我須否再填報申報表?
你是須要填報申報表,因為兩份表格是按不同法例訂出,各有不同目的和用途。
48. 如有關物業是由多於一位業主擁有,應由誰人負責簽署申報表?
所有或其中一位業主皆可簽署。
49. 如有關物業是由公司擁有,應由誰人負責簽署申報表?
應由負責填表的公司負責人簽署及蓋上公司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