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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估价署提供买卖/租赁资料

完成物业买卖或租赁交易后向差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提供资料的指引


买卖

完成买卖交易后,新业主 (或已获授权之代理人/代表) 应透过以下其中一个途径,通知估价署更改缴纳人的资料(姓名及通讯地址):

  1. 网上更改缴纳人资料;或
  2. 提交表格或回条;或
  3. 信件或电子邮件。

租赁

完成租赁交易 (包括新租出或重订协议) 后,业主/租客 (或其代理人/代表) 应通知估价署更改缴纳人的资料 (姓名及通讯地址),以及提供交易的租金详情。

1. 住宅租赁

  1. 规管租赁,业主须在有关租赁的租期开始后的 60 日内按《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条例”)第IVA部向估价署提交租赁通知书(表格 AR2);或
  2. 就非规管租赁的住宅租赁,业主须按条例第IV部向估价署提交新租出或重订协议通知书(表格 CR109);或
  3. 如缴纳人资料(姓名及通讯地址)有任何变动,业主或租客应通知估价署

2. 非住宅租赁

业主或租客:

  1. 向估价署提供租金资料
  2. 如缴纳人资料(姓名及通讯地址)有变,应通知估价署

有何好处?

  • 确保新缴纳人可以按时收到「征收差饷及/或地租通知书」。
  • 提供最新租金资料,以便估价署评估差饷。
  • 及时递交表格 CR109,批署无须缴交费用。估价署批署表格后,根据条例第 IV 部,业主有权采取法律行动,追收租金。
  • 规管租赁的业主须在有关租赁的租期开始后的60日内,或根据条例第 IVA 部在有关租赁的租期视为开始后的 60 日内,向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署长”)提交填妥的表格 AR2;除非署长已在通知书上批署,否则规管租赁的业主不得采取法律行动,追收有关租赁下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