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估价署提供买卖/租赁资料
完成物业买卖或租赁交易后向差饷物业估价署提供资料的指引
买卖
完成买卖交易后,新业主 (或已获授权之代理人/代表) 应透过以下其中一个途径,通知差饷物业估价署 (“估价署”) 更改缴纳人的资料(姓名及通讯地址):
- 提交表格或回条;或
- 信件或电子邮件;或
- 网上更改缴纳人资料。
租赁
完成租赁交易 (包括新租出或重订协议) 后,业主/租客 (或其代理人/代表) 应通知估价署更改缴纳人的资料 (姓名及通讯地址),以及提供交易的租金详情。
1. 住宅租赁
- 业主/主租客就《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条例”)第IV部适用的住宅租赁向估价署提交表格 CR109
- 业主在有关租赁的租期开始后的 60 日内就条例第IVA部适用的规管租赁向估价署提交表格 AR2
- 如缴纳人资料 (姓名及通讯地址) 有任何变动,业主/主租客或租客应通知估价署
2. 非住宅租赁
业主或租客:
- 向估价署提供租金资料
- 如缴纳人资料 (姓名及通讯地址) 有变,应通知估价署
有何好处?
- 确保新缴纳人可以按时收到「征收差饷及/或地租通知书」。
- 提供最新租金资料,以便估价署评估差饷。
- 及时递交表格 CR109,无须缴交费用。估价署批署表格后,根据条例第 IV 部,业主有权采取法律行动,追收租金。
- 规管租赁的业主须在有关租赁的租期开始后的60日内,或根据条例第 IVA 部在有关租赁的租期视为开始后的 60 日内,向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署长”)提交填妥的租赁通知书(表格 AR2);除非署长已在通知书上批署,否则规管租赁的业主不得采取法律行动,追收有关租赁下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