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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劏房规管租赁业主因要求付还经分摊的水电费时没有出示缴费单副本及提供书面帐目及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而被定罪

一名分间单位(俗称「劏房」)业主因违反《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IVA部(《条例》)的相关规定,今日(九月二十九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10项控罪,被判处罚款共7,800元,当中六项罪行涉及要求租客付还经分摊的水电费时没有出示缴费单副本及提供书面帐目;三项罪行涉及没有提供租金收据予租客;及一项罪行涉及没有在规管租赁的租期开始后的60日内向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署长)提交租赁通知书(表格AR2)。自《条例》生效以来,已有八名劏房业主因违反《条例》而被定罪。

二○二三年六月,差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接获相关投诉。经深入调查及搜集证据后,估价署揭发该名业主涉嫌违反《条例》以下三项规定,遂向其提出检控。

《条例》第120AAZM条规定,规管租赁的业主要求租客付还任何指明公用设施及服务收费(包括水电费)作为租金以外的独立付款时,必须向租客出示缴费单副本及提供书面帐目显示款额如何分摊,而各经分摊款额的总和亦不得超过缴费单的款额。若没有履行有关责任,即属违法。该业主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10,000元),如属第二次或其后再被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25,000元)。

《条例》第120AAZN条规定,规管租赁的业主必须在收到租客缴付的租金款额后的七日内,给予该租客收据。该收据须列明业主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租金是就哪段期间而缴付及缴付日期。业主如没有遵从所述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第1级罚款(2,000元)。

此外,《条例》第120AAZT条规定,规管租赁的业主必须在规管租赁的租期开始后的60日内,向署长提交表格AR2,以通知该租赁的详情。业主如没有合理辩解而拒绝遵从或忽略遵从这项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第3级罚款(10,000元),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

估价署发言人强调劏房业主必须严格遵守《条例》下的相关规定;同时提醒劏房租客在《条例》下所享有的权益。估价署除了跟进举报个案,亦一直以多管齐下及与其他部门协作的方式主动识别、调查及跟进有关业主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个案。就此,估价署及水务署一直进行联合巡查,向劏房租客直接了解其业主是否涉嫌违规。估价署亦主动要求规管租赁的业主提供与租赁有关的资料及参考文件,以核实相关业主是否已遵从《条例》的规定。如业主无合理辩解而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忽略署方要求,即属违法,可处第3级罚款(10,000元)及监禁三个月。另外,估价署提供一份表格(表格AR3),便利尚未收到表格AR2批署复本的规管租赁租客把其租赁的基本资料,透过网上或纸本表格交给估价署,查询估价署是否已经收到表格AR2,以便署方适当跟进。因应实际情况和所搜集的资料及证据,估价署会对个别个案采取适当行动,包括就涉嫌触犯《条例》下罪行的个案提出检控。

估价署发言人呼吁市民如遇有涉嫌违规个案,应挺身而出尽快向估价署举报,此举将有助尽早遏止相关的违法行为。举报渠道包括电话热线(2150 8303)、电邮(enquiries@rvd.gov.hk)、传真(2116 4920)、邮寄(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15楼)或亲身举报(估价署租务科办公室地址:湾仔告士打道7号入境事务大楼38楼3816-22室,到访前请先致电2150 8303预约)。

如就规管租赁事宜有疑问,可致电上述电话热线或浏览估价署网页(www.rvd.gov.hk/tc/our_services/part_iva.html)内的相关资讯。


202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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