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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报


首宗「劏房」规管租赁业主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定罪个案

一名分间单位(俗称「劏房」)的业主,因要求其租客付还经分摊的水电费时没有出示缴费单副本及提供书面帐目;以及没有提供租金收据予该租客,分别违反《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IVA部(条例)第120AAZM条及120AAZN条,今日(十二月二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就有关水电费的六宗罪行及没有提供租金收据的一宗罪行,有关业主被判处罚款共6,600元。这是条例自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生效以来,首宗因违反条例而被定罪的个案。

二○二二年五月中旬,差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接获投诉,指有人要求某「劏房」租客付还经分摊的水电费时没有提供相关资料而违反规定。估价署经深入调查及搜集证据后,向该名涉嫌违反条例的规管租赁业主提出检控。

根据条例第120AAZM条的规定,规管租赁的业主要求租客付还任何指明公用设施及服务收费(包括水电费)作为租金以外的独立付款时,必须向租客出示有关缴费单副本及提供书面帐目显示款额如何分摊,以及各经分摊款额的总和不得超过缴费单的款额。若没有履行有关责任,即属违法。该业主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第 3 级罚款(10,000元),如属第二次或其后再被定罪,可处第 4 级罚款(25,000元)。

此外,根据条例第120AAZN条的规定,规管租赁的业主必须在收到租客缴付的租金款额后的7日内,给予该租客收据。该收据须列明业主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租金是就哪段期间而缴付的及缴付日期。业主如没有遵从上述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第 1 级罚款(2,000元)。

估价署发言人希望此首宗被定罪个案能向「劏房」业主发出强烈信息,须遵守条例下的相关规定;同时提醒「劏房」租客在条例下所享有的权益。估价署发言人亦呼吁市民如遇有涉嫌违规个案,应挺身而出尽快向估价署举报,此举将有助尽早遏止相关的违法行为。举报渠道包括电话热线(2150 8303)、电邮(enquiries@rvd.gov.hk)、传真(2116 4920)、邮寄或亲临估价署办公室(九龙长沙湾道 303 号长沙湾政府合署 15 楼)。

估价署除了跟进举报个案,一直以跨部门及多管齐下的方式主动调查及跟进有关业主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个案。此外,估价署已在今年十一月开始新一轮推广及宣传,让业主和租客更能理解条例下的责任和权益。

如就规管租赁事宜有疑问,可致电上述电话热线或浏览估价署网页(www.rvd.gov.hk/sc/our_services/tenancy_matters.html)内的相关资讯。



2022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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