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業累進差餉制度
隨着《2024年差餉(修訂)條例》於2024年11月1日刊憲,住宅物業累進差餉制度現已生效。自2025年1月1日起,
- 應課差餉租值為550,000元或以下的住宅物業單位(佔約98%的私人住宅物業),差餉徵收率會維持在5%。
- 應課差餉租值超過550,000元的住宅物業單位,其應繳差餉採用下列的累進差餉徵收率計算:
住宅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 差餉徵收率 首 550,000元 5% 另 250,000元 8% 餘額 12%
適用個案的季度徵收通知書會顯示該季度的應繳累進差餉款額。至於往後年度是否須繳付累進差餉,則視乎該住宅物業單位在有關年度的應課差餉租值是否高於550,000元。
你可使用「差餉及地租計算機」估算應繳差餉及地租款額。
受累進差餉制度涵蓋的物業單位:
住宅物業單位(包括住宅泊車位)
下列住宅物業單位不在住宅物業累進差餉制度涵蓋範圍內(即繼續按照物業應課差餉租值的5%繳納差餉):
- 公共租住房屋單位,即:
- 香港房屋委員會或香港房屋協會提供的公共租住房屋單位;以及
-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提供的大坑西邨內的租住房屋單位
- 公營房屋計劃下稱為簡約公屋或過渡性房屋的住宅物業單位
- 下列機構所提供的宿舍,而宿舍內相當大部分的住戶設施是設計予佔用該宿舍的不同住戶所共用:
- 註冊非牟利學校(有關宿舍須位於學校註冊證明書指明處所內);
- 《教育條例》(第279章)第2條所列的專上學院;
- 醫院管理局或香港中醫醫院;以及
- 宗教機構*
* 指擁有或佔用完全或主要供公眾作宗教崇拜之用的物業單位的機構
若差餉繳納人認為其物業單位不應繳付累進差餉,可根據以下理由要求覆檢:
- 應課差餉租值較恰當的估值為高
本署每年重新評估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假如差餉繳納人認為物業單位的應課差餉租值不合理,可於每年4月及5月遞交修改應課差餉租值的建議書,但應課差餉租值的任何更改只會於提出修訂該年的4月1日起生效。請注意,本署署長無權接納遲交的反對建議書。詳情請參閱「我們的服務」下差餉部分有關根據《差餉條例》反對應課差餉租值。
- 物業單位不應在累進差餉制度涵蓋範圍內
如差餉繳納人認為物業單位不應受累進差餉制度涵蓋,即物業單位 (i) 屬上述「不在累進差餉制度涵蓋範圍內」的住宅物業單位或 (ii) 不是住宅物業,可以書面要求本署覆檢,並提供以下資料:
(a)物業單位的估價編號;
(b)物業單位的地址;
(c)理據及相關證明資料;以及
(d)聯絡資料
就一般個案,本署會由收妥該覆檢要求及上述資料的日期起計4個月內發出覆檢結果。
差餉繳納人如不滿覆檢結果,可於覆檢結果發出後28天內以書面提出反對並提交支持理據。本署會重新檢視個案,包括詳細考慮所提交的進一步資料,並適時通知差餉繳納人本署的決定。
差餉及/或地租繳納人即使已就有關物業單位要求覆檢或提出反對,仍須在徵收差餉及/或地租通知書上所示的最後繳款日期或之前繳納差餉及/或地租。
請注意:如物業單位間隔有所改動,請通知本署以考慮修改有關物業單位在估價冊內的記項,詳情請參閱「我們的服務」下關於差餉的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