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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因未有於物業詳情申報表指明的期限內提供資料而被判罰款(二O二四年十月十八日法院宣告判決)
二O二四年十月十八日,兩個物業單位的業主在東區裁判法院因未有於物業詳情申報表指明期限內提供資料,被判處罰款。為展開二O二四/二五年度全面重估應課差餉租值工作,差餉物業估價署在二O二三年向被告人發出上述申報表。
項目 | 樓宇 | 地區 | 罪行 | 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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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業 | 觀塘區 | 在申報表指明的期限內,被告人拒絕提供或忽略提供資料,違反《差餉條例》第46(a)條和《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41(a)條的規定。 | 被告人罪名成立,根據這兩條條例,每罪各判處罰款一千五百元,共被罰三千元。 |
2 | 住宅 | 沙田區 | 在申報表指明的期限內,被告人拒絕提供或忽略提供資料,違反《差餉條例》第46(a)條和《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41(a)條的規定。 | 被告人罪名成立,根據這兩條條例,每罪各判處罰款一千五百元,共被罰三千元。 |
根據《差餉條例》或《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任何人士明知而在物業詳情申報表作出失實陳述或拒絕提供任何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或一萬元。因觸犯上述兩條或其中一條條例而被定罪的人士,須另加相等於因而少徵收的差餉及/或地租三倍的罰款。
202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