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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因未有于物业详情申报表指明的期限内提供资料而被判罚款(二O二四年十月十八日法院宣告判决)
二O二四年十月十八日,两个物业单位的业主在东区裁判法院因未有于物业详情申报表指明期限内提供资料,被判处罚款。为展开二O二四/二五年度全面重估应课差饷租值工作,差饷物业估价署在二O二三年向被告人发出上述申报表。
项目 | 楼宇 | 地区 | 罪行 | 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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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业 | 观塘区 | 在申报表指明的期限内,被告人拒绝提供或忽略提供资料,违反《差饷条例》第46(a)条和《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第41(a)条的规定。 | 被告人罪名成立,根据这两条条例,每罪各判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共被罚三千元。 |
2 | 住宅 | 沙田区 | 在申报表指明的期限内,被告人拒绝提供或忽略提供资料,违反《差饷条例》第46(a)条和《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第41(a)条的规定。 | 被告人罪名成立,根据这两条条例,每罪各判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共被罚三千元。 |
根据《差饷条例》或《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任何人士明知而在物业详情申报表作出失实陈述或拒绝提供任何资料,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最高罚款二万五千元或一万元。因触犯上述两条或其中一条条例而被定罪的人士,须另加相等于因而少征收的差饷及/或地租三倍的罚款。
202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