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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估价署提供租赁资料


1. 住宅租赁

(i) 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条例”)第 IVA 部提交租赁通知书 (表格 AR2) (适用于规管租赁)

规管租赁的业主须在有关租赁的租期开始后的60日内,或根据条例第IVA部在有关租赁的租期视为开始后的 60 日内,向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署长”)提交填妥的表格AR2。迟交或没有向署长提交表格AR2即属犯罪。此外,除非署长已在通知书上批署,否则规管租赁的业主不得采取法律行动,追收有关租赁下的租金。

提交通知书的方式:

表格 AR2 可循以下途径获得

(ii) 根根据条例第IV部提交新租出或重订协议通知书 (表格 CR109) (适用于非规管租赁的其他住宅租赁)

业主应在租赁协议 (包括新订及重订协议) 订立当日起计一个月内,向估价署提交表格 CR109。

提交通知书的方式:

表格 CR109 可循以下途径获得

(iii) 更改缴纳人资料(姓名及/或通讯地址)

如缴纳人资料 (姓名及/或通讯地址) 有任何变动,业主/主租客或租客应循以下途径通知:

  1. 网上更改缴纳人资料

    请使用估价署网站电子化服务下的「更改缴纳人资料」,简单快捷。在网上更改缴纳人资料前,请准备好印于「征收差饷及/或地租通知书」左上角的15位帐目编号。

  2. 提交表格或回条

    请填妥下列的表格或回条,并以下列方式电邮(billing@rvd.gov.hk)、邮寄、由专人送交(地址:九龙长沙湾道303 号长沙湾政府合署15楼)或传真(2152 0113)向估价署提交:

    表格 RVD1006 (更改缴纳人资料通知书),可循以下途径获得:

    更改缴纳人资料回条 (印于「征收差饷及/或地租通知书」背页)

  3. 电话热线(只限更改通讯地址)

    如只需更改通讯地址,你可致电估价署热线2152 0111(由「1823」接听)。

注意事项:

(i) 表格 AR2:

    罪行及罚则

  1. 规管租赁的业主须在有关租赁的租期开始后的 60 日内,或根据条例第 IVA 部在有关租赁的租期视为开始后的60日内,向署长提交填妥的表格 AR2。如业主没有合理辩解而拒绝遵从或忽略遵从此项规定,该业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港币 10,000元),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港币 200 元。
  2. 除非署长已在通知书上批署,否则规管租赁的业主不得采取法律行动,追收有关租赁下的租金。

(ii) 表格 CR109:

  • 免费批署

    填妥的表格CR109在新订/重订租赁协议订立日期起计一个月内向署长提交,则无须缴交费用。

  • 迟交表格的费用

    如表格CR109未能在上述的一个月限期内向署长提交,则须缴交批署费用 310 元

  • 不交回表格CR109的后果

    根据条例的规定,除非估价署署长已在表格CR109上批署,否则业主无权采取法律行动,以追收有关租赁协议下的租金。


2. 非住宅租赁

业主或租客或其代表/代理人,包括已获授权的物业代理,在签订新租约(包括新订及重订协议)后,应透过以下其中一个途径:

(i) 向估价署提交租金资料

业主或租客应透过以下其中一个途径,向估价署提供租金详情:

  1. 网上递交电子表格 R1A (物业详情申报表)

    注:
    在网上递交电子表格R1A,须要输入估价编号或 R1A 号码。估价编号印于「征收差饷及/或地租通知书」的上半部分,在物业单位地址或名称的下方。如你最近收到表格R1A(请参阅以下第 2(i)(c) 段),表格的左上角印有 R1A 号码。

  2. 将租约副本提交估价署

    租约副本可以邮递方式、图文传真或专人提交估价署。提交资料时,请提供(i)物业的估价编号;(ii) 联络人姓名;以及 (iii) 联络电话号码。

  3. 交回表格 R1A

    如你已收到估价署寄来的表格 R1A,你可选择将填妥的表格以邮递方式或专人交回估价署,或是按以上第 2(i)(b) 段的指示,于网上提交租金详情。

(ii) 更改缴纳人资料

如缴纳人资料有任何变动,业主/租客应循以下其中一个途径通知估价署。

  1. 网上更改缴纳人资料

    请使用估价署网站电子化服务下的「更改缴纳人资料」,简单快捷。在网上更改缴纳人资料前,请准备好印于「征收差饷及/或地租通知书」左上角的15位帐目编号。

  2. 提交表格或回条

    请填妥下列的表格或回条,并以电邮(billing@rvd.gov.hk)、邮寄、由专人送交(地址:九龙长沙湾道303 号长沙湾政府合署15 楼)或传真(2152 0113)向估价署提交:

    表格 RVD1006 (更改缴纳人资料通知书),可循以下途径获得:

    更改缴纳人资料回条(印于「征收差饷及/或地租通知书」背页)

  3. 电话热线(只限更改通讯地址)

    如只需更改通讯地址,你可致电估价署热线2152 0111(由「1823」接听)

注意事项:

如果你是以代理人或代表的身分办理此事,必须先获得授权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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